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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互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印制的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经营性互联网站需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经营经性互联网站要提交建立网站用途及栏目说明性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网站需提交有效身份资料证照复印件;

  3、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成员名单(包括本单位主管领导、两名计算机安全员,含联系方式);

  4、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5、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6、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方案(包括:交互式栏目必须有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日志审计、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等);

  7、从事刊载新闻网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信息服务单位,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使用本单位虚拟主机服务的所有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URL、负责人、联系方式。

  9、系统维护权落于外地,服务器托管于郑州的网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其系统维护权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10、从事刊载新闻网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新闻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备案材料提交地点:郑州市二七路70号后院南楼323房间,郑州市公安局公共网络安全监察处案件科。

  联系人:耿杰 李润华 电话:6222023-22623、22655

  一、备案方式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和互联网联网单位应及时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窗口申请备案,或通过网上申请备案领取回执,十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窗口领取备案审核文件。

  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发给办理单位备案回执,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一份加盖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专用章的备案表格发还办理单位,同时发给备案专用图徽及备案编号。

  二、法律责任

  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停网、行政罚款等处罚,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予以警告、罚款、停机整顿等处罚。

  三、计算机信息网络单位安全组织制度

  计算机信息网络单位应当在郑州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组织,成立计算机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1、确定本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领导担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安全审查;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立即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散,畅通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联系渠道。

  2、配备2至4名计算机安全员(由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操作人员组成),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经本网络或网站发布的信息实行24小时审核巡查,发现传输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或直接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五)在发生网络重大突发性事件时,计算机安全员应随时响应,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调遣,承担处置任务;

  (六)我市计算机安全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两年。

  3、单位安全组织应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渠道畅通,保证各项信息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业务监督检查。

  4、单位安全组织的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技术人员应切实履行各项安全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三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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