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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用产品管理

     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 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销售许可"标记的安全专用产品。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 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 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 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 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 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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